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分散式供水的卫生监督、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