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第十一条有效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有效期为四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在卫生许可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提出延续许可的申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