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第十条有效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水源防护符合卫生要求;(二)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四)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设施和饮用水消毒设施;(五)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测人员和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六)配备必要的供、管水人员;(七)制定饮用水水质消毒制度和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