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擅自占用、变卖或者毁坏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