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贫困村确定发展产业,谋划扶贫开发项目。

扶贫开发项目由村民集体确定,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扶贫开发项目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物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