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通过投资兴业、招工就业、捐资助贫、捐资助学、技能培训等形式,参与村企共建、结对帮扶等扶贫活动,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帮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