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增加服务网点,利用小额信用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和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等方式,为扶贫开发对象提供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