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点扶贫制度,明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帮扶对象和任务,建立帮扶工作队伍,选派优秀干部和科技人员,协助村级基层组织落实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脱贫方案,加强资金筹措、信息服务、技术扶持等工作,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