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培训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贫困户中的劳动力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安排贫困户中的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对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家庭成员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