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贴息、补助、互助资金、资金入股等方式开展产业扶贫,扶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服务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和光伏等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地区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实施扶贫开发项目,带动扶贫开发对象脱贫。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