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物资帮助、智力支持等方式,帮助扶贫开发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