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逐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