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并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