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按照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