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就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可以向相关机构、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