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大气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或者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