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矿山开采过程中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