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