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设区的市建成区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或者在县(市)建成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燃料的供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