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秸秆焚烧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秸秆焚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