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规划城市空间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预留城市通风廊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严格环境准入,逐步改善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石油、化工、水泥、焦化、平板玻璃、金属冶炼等严重污染大气的产业项目应当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内;已建成的重污染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布局,进入工业园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