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或者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