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或者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