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土地,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