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污者责任第十八条已修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土地,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