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