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一)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二)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四)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五)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4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