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事项与管辖第十条已修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指定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认为需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力量开展集中监察。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