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节 公共机构节能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末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本季度能源消耗状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