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实行节能建筑标识制度。节能建筑经过检测和评估,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节能建筑标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