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节 建筑节能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实行节能建筑标识制度。节能建筑经过检测和评估,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节能建筑标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