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