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执法机关或者财政公物仓管理单位对扣押物品保管不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