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八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因有关部门的过错致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承包合同违约方应当先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然后再向有过错的部门追偿,有过错的部门受到追偿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有过错的部门赔偿的经济损失系由个人过错造成的,责任者应当赔偿部分或者全部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