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费;

(一)未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资料、生产经营条件和其他服务的;

(二)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

(四)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