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和政策;(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三)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决议;(四)民主公开、协商一致、公平合理、诚实信用;(五)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