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凡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以及依法确定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国有自然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签订承包合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