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理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改正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乡农经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