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理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