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理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均可要求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部门,应当取消责任人管理积累资金的资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