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农业行政部门为积累资金管理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