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积累资金的使用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积累资金管理机构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有偿使用积累资金的,在积累资金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应给予办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