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积累资金的使用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有偿使用积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用足够的财产抵押或出具具有足够财产的单位或个人的担保证明,并须与积累资金管理机构签订有偿使用积累资金的合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