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积累资金的收取第十四条已废止交纳义务人必须依据本条例规定交纳积累资金。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积累资金,交纳义务人有权拒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