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测不合格的,由农业部门没收其销售不合格产品所得,并对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