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农产品生产活动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