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农产品生产活动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