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违法经营行为、进场采购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牌的设置和使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