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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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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
第十六条
已修改
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公告收回,并予以销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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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