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老城区改造与新城区建设并重、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科学规划与严格管理相统一。鼓励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