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专用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三)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