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基本草原上行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