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基本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一)开垦基本草原;(二)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三)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四)擅自钻井提取工业用水;(五)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等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六)建造坟墓;(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或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八)其他破坏基本草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