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划定第十二条有效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一)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草原;(二)重要放牧场;(三)打草场;(四)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五)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